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耀
相 對 人  蔡逸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
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大園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
北市三重區,依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亦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審酌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為證據調查之便利,自以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為宜,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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