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73號
原 告 林世一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璇
被 告 沈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被 告 郭嘉文
被 告 曾啟銘
被 告 楊慶恭
被 告 潘介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7日下午4時,在本
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嘉義市○○路○○○○○號)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