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司調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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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司調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張慧敏
相 對 人 李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張慧敏就臺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0號6樓之不動產所有權原應繼承之應有部分,於民
國(下同)104年3月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
及於104年6月10日所為之物權行為均撤銷。相對人李OO應
將前述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所有。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
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