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195號
原 告 翊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惠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沈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3,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