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調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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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劉春燕
相 對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405條第3項、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要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返
還新臺幣(下同)14,144元、1,088元,並依民法第197條、
213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賠償4,460元和恢復原告轉讓會籍之
權利。次查,相對人營業所係在臺中市西屯區,有商業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規定,本件自宜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