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8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育袖
選任辯護人梁家昊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56、7987、8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育袖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