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8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育袖

選任辯護人梁家昊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56、7987、8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育袖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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