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仁泱 即成功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22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3,000元,尚須補繳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邱士賓
法官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