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58號具保人 黃中青 被告甲○○
越南難民居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中青繳納之保證金合計新臺幣柒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黃中青前因被告甲○○竊盜案件,先後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三萬元、一萬元、一萬元等,由具保人各次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