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張簡奉 周
複代理 人 向屏華
被 告 伍茂胤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岡小字第2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4月19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
日下午4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五
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五年八月二日起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
至民國一○六年二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二一五計算
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