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28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田又文
郭書瑞
吳弘達
被 告 王登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8年6月1日起迄101年4月5日止,受
僱於中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中陽公司)擔任
派駐社區大樓行政文書、社區管理費收取等業務,為從事業
務之人,但被告竟利用其職務之便,侵占其所收取之費用,
侵占金額達新臺幣(下同)352,029元(侵占項目、金額詳如
附表一所載),致中陽公司受有損害。因中陽公司向原告投
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經核算後,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中
陽公司316,826元,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已取得中陽
公司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給付原告316,
8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5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被告自認原告主張業務侵占金額為352,029元之
事實,但被告已賠付342,029元,還款之時間、金額、方式
詳如附表二所載,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願供擔保請求免為
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為其被保險公司中陽公司之員工,惟被告於執
行職務過程侵占352,029元(詳如附表一所載),原告乃依
據與中陽公司之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契約,賠付中陽公司316,
826元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2
21號刑事判決(卷8頁)、保險契約之保險單(卷10頁)、
理賠承諾書(卷11頁)債權轉讓同意書(卷12頁)、賠款計
算書(卷43-44頁)等為證,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316,826元,然被告辯稱已賠償中陽公
司及侵占受害者,中陽公司已無賠償請求權可為轉讓等語。
則兩造之爭執事項為:被告是否已將侵占款項賠償中陽公
司及侵占受害者?說明如下:
(一)被告抗辯已清償如附表二編號1、2之事實,分據證人即中
陽公司負責人 林琯筑 證稱:「被告是否有於101年4月8日
將現金當面交8萬給我,因為時間太久了,我忘記時間及
金額,被告曾經當面將他侵占的錢有還給我,當時會計沒
有在場,所以我收下來,我交給會計說這筆錢要減掉,當
時的會計已經離職了。」(本院卷69頁),及證人即中陽
公司勤務部經理 吳三郎 證稱:「我記得那天是星期日,我
值班,我收了被告19萬這筆錢,我隔天交給會計 廖惠滿 ,
時間大概在被告挪用公款,公司已經知道後,大概隔壹個
星期或10天左右,我接到被告的電話他說要過來,大約10
點多,這件事我有跟證人林琯筑報告。」(本院卷69頁)
,可見被告確有將如附表二編號1、2之款項賠付予中陽公
司。
(二)固然證人林琯筑亦證稱:「關於被告所清償的錢,已經從
侵占款項中扣除」云云(本院卷69頁背面),然經本院核
對中陽公司於被告被訴侵占案件中提出之還款明細,並未
將附表二編號1、2之款項予以扣除,有本院101年度易字
第3221號中陽公司提出之還款明細資料可證(詳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221號卷19頁),證人林琯筑此部分證詞與其
所屬公司提出之還款明細不符,而不足為原告有利認定。
(三)被告抗辯已清償如附表二編號3、4之事實,業據證人即中
陽公司前會計人員 廖慧滿 證稱:「被告101年3月、4月的
薪水由公司直接扣下來,不發薪水給被告跟被告挪用公款
的事情是有關係的」等語(本院卷92頁背面-93頁)。足
見被告抗辯已清償如附表二編號3、4款項之事實,亦非虛
妄。
(四)此外,被告抗辯已清償如附表二編號5、6之事實,業據被
告提出匯款單二張為證(本院卷38頁)。
(五)又上開被告已清償之附表二編號3、4、5、6等款項,亦未
經中陽公司予以扣除,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221號中陽
公司提出之還款明細資料可證(詳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22
1號卷19頁)。
(六)綜上,被告抗辯已清償附表二之金額,共342,029元,尚
非無據,堪予信實。
五、從而,被告既已於原告代位求償金額之範圍內,向請求權人
即被保險人賠付完畢,則原告再依據保險契約、代位求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其聲明所載之金額,即屬無據,
應予駁回,應併同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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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侵占項目│侵占金額│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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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活DC社區管理費│100,130元│
├─┼────────────┼──────┤
│2│東興大市社區管理費│91,444元│
├─┼────────────┼──────┤
│3│登陽綠天母一期社區管理費│41,600元│
├─┼────────────┼──────┤
│4│東興大市社區零用金│5,000元│
├─┼────────────┼──────┤
│5│東興大市管理委員會給付予│79,500元│
││中陽公司之101年2月份服務││
││費││
├─┼────────────┼──────┤
│6│新生活DC管理委員會給付予│6,000元│
││龍宇環管有限公司(下稱龍││
││宇公司)消防安檢費用││
├─┼────────────┼──────┤
│7│東興大市管理委員會給付予│28,355元│
││龍宇公司2月份保養維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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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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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還款時間│受領人│返還金額│還款方式│
│號│(民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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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年4月2日│林琯筑│80,000元│現金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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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年4月4日│吳三郎│190,000元│現金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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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無│無│32,500元│以不領取│
│││││101年3月│
│││││份薪資之│
│││││方式作為│
│││││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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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無│無│5,833元│以不領取│
│││││101年4月│
│││││1日至4月│
│││││5日薪資│
│││││之方式作│
│││││為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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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年8月22日│龍宇公司│28,355元│匯入龍宇│
│││││公司臺中│
│││││商業銀行│
│││││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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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年8月22日│忠陽保全│5,341元│匯入忠陽│
│││股份有限││公司國泰│
│││公司(下││世華商業│
│││稱忠陽公││銀行帳戶│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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