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以其母年邁乏人照料,且在外積欠債務急需處理,本案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並主動交代毒品來源及流向誠心悔改,有固定之住居所,若具保在外必定隨傳隨到云云,而聲請准其具保而停止羈押。
三、經查,該案係以被告所犯前述之罪,其法定最輕本刑屬於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非羈押顯然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目前,該案正在調查中,其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俱未消失,不宜開釋。據此,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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