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電業法案件(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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