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遺棄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八十九年執聲癸字第七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遺棄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以八十六年訴字第四六七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九月九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六月十六日),更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易緝字第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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