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決(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九號),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復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杰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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