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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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一號
上訴人連總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黃瑪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周素秋~B法官蔡孟珊~B法官黃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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