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潮簡字第460號
原   告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黃財發
被   告  聶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月16日向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借款新臺幣30萬元,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按月攤還本息,惟
被告自93年11月起未按期還款而積欠原債權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未給付,嗣於94年10月17日經該債權人將其對被告之上開
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及
新聞紙公告、還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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