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9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923號
原   告  劉邦杜
被   告  盧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30萬
元,約定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清償期為86年6月
9日。詎屆期未獲被告清償,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做何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附卷可
證,另證人 林易弘 到庭證述:證人林易弘有看到原告拿錢交
付給被告等語,原告亦稱兩就間只有此筆借款等語,有99年
12月21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考。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
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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