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金花
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南市政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臺南市政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殘廢手冊、診斷證明書、
職災核給公文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本院調其財產及收入明細
等,經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