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9號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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