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2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5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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