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79號原告保證責任臺南縣旭山社區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吳森然 被告乙○○
甲○○原名 林嫄
樓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訴字第19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王慧娟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