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請人 朱仕維 相對人 周方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1月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生之借款、票據、保證債務。
(五)清償日期:103年7月5日。
(六)利息(率):以年息百分之三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八)違約金:每百元月息百分之三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新臺幣肆拾萬元整。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周方岳,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周方岳於103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3年7月5日。詎經聲請人屆期日向相對人周方岳提示本票請求付款,未獲相對人付款,計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及相對人周方岳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區│麻園頭││7-5│建│203│1/1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760○○○區○○○段7│住家用│第2層:73.83│陽台:4.51│全部││││之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73.83│││││├───────┤共5層│││││○○○區○○路209││││││││號2樓│││││├─┴──┴───────┴────────┴──────┴─────┴────┤│共同使用部分:││麻園頭段7611建號,面積:48.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