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茂德
徐美俊選任辯護人林世祿律師被告 徐紹竤 選任辯護人 黃茂松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8月27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銘壎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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