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申請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83號原告英豪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江國文 訴訟代理人 蕭仲達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李玲珊
謝麗琪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03年4月9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式者。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20萬元或增至新臺幣60萬元。」,行政訴訟法第229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再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⑴撤銷財政部民國103年4月9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及被告103年1月22日中區國稅員林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否准原告102年11月1日申請更正清算前資產負債表之行政處分(詳見原處分卷第27-28、41-42頁),⑵被告應准予原告更正清算前資產負債表。經查:被告否准原告申請更正清算前資產負債表之行政處分,尚非屬核定稅捐之處分,又原告102年11月1日函請被告更正清算前資產負債表,增列債權損失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18,106元,雖不影響93年清算案件之應補徵稅額,但影響清算前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淨值總額降低14,418,106元,亦將影響被告稅捐債權分配,影響金額達900餘萬元(截至103年6月30日止)等情,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故本件應不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所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三、綜上,本件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號,故本件訴訟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