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上訴人 楊金配
楊美麗 蔡沂蓁 蔡建鋐 被上訴人 楊棟樑
楊棟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28,320元(1,956X18,200/5X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076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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