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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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38號原告永益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玉枝 被告 朱政義
張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關於「何厝段261-1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何厝段261-1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