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原告 楊金配
楊美麗 蔡沂蓁 蔡建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被告 楊棟樑
楊棟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被追加人 蔡宏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追加蔡宏誼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繼承人 楊西村 之繼承權存在(先位)、確認原告對被繼承人楊西村之拋棄繼承權無效(備位)後,具狀追加起訴請求確認被追加人蔡宏誼對被繼承人楊西村之繼承權存在(先位)、確認被追加人蔡宏誼對被繼承人楊西村之拋棄繼承權無效(備位)。經核本件並非屬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之事件。準此,揆諸首開條文意旨,原告上開所為之訴之追加,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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