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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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38號原告 陳有騰 訴訟代理人 謝麗珍 被告 林家民 訴訟代理人 謝宗伯
黃祺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9頁倒數第6、7行所為「原告應負擔全部之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負擔全部之責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