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禕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一峰 相對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84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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