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7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芊彣 (原名 陳秋絨 )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87,5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