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1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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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1627號聲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11樓之2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住同上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a.KristineM.Viscayn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提示日早於到期日,請釋明是否屆期已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