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林玉令 被告 李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參照)。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限期命補正,如逾期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被告所涉毀損及無故侵入住宅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012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後,再追加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14日至同年月17日撥打電話(共計82通)騷擾伊,且於102年4月19日17時23分以「0000-000000」手機號碼,發送「多積點德,不然大腸癌症會是末期」等詞之簡訊至伊手機門號,並於102年4月19日發送「你(指訴外人 簡錦陽 )趕快跟她(指原告)結婚,叫她等死,她死後,財產都是你的,跟她結婚,然後叫她等死,她死後,你要幾個有幾個」等語之簡訊,至訴外人簡錦陽使用之手機門號,為騷擾行為等情,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云云。核原告上揭主張係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後提起,核屬獨立之民事訴訟,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規定,按上開訴訟標的金額500萬元計算,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本件經於102年6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該裁定業於102年7月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開羅派出所,同年月18日生效,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遵行補繳,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則原告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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