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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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國修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 李佳貞
陳慶諺 陳興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3,048元(即附帶上訴人主張就原審判決如附圖一所示之C方案有通行權存在,而C方案之通行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均為730元,C方案之通行面積共計360.34平方公尺,計算式:730元×360.34平方公尺=26萬3,0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