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楊竣丞 被告 蔡富貴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