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 胡鄭德興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3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指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另「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3言詞辯論筆錄,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明瞭,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戴嘉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