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105號上訴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秀鳳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42,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