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上易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三二○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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