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人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人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人威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9月1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江人威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附表:受刑人江人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08.11│108年1月間之某日至108││││年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4387號│8926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75號│108年度易字第38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2.05│109.02.13│├─┼──────┼────────────┼────────────┤│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75號│108年度易字第38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03.16│109.03.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9年執更字第2087號│││2.編號1、2定執行刑6月│└────────┴─────────────────────────┘┌────────┬────────────┬────────────┐│編號│3│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10.25│①106.10.16~106.10.18││││②106.10.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8975號等│28975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0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5.21│109.05.21│├─┼──────┼────────────┼────────────┤│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0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06.22│109.06.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9年執字第10936號│││2.編號3、4定執行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