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 王濟民 代理人 楊博堯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彭岑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不服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本件上訴,然聲請人經濟僅能維持最低生活,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且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並無資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已核准予以扶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其本案訴訟上訴是否有理由,復尚待法院調查認定,是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