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95號上訴人 徐子友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 律師
紀冠羽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鍾柏渝 律師被上訴人 吳玉鈴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吳崇道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