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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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589號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江伊莉 律師
賴麗卿 被上訴人 鄭鴻錡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複代理人 謝仕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林慧貞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