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調字第1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 請 人 台南市大林新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調字第138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
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丁○○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叁萬叁仟伍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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