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台南市大林新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調字第138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
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丁○○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叁萬叁仟伍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