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63號
原   告 鉅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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