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89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惟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
中和市○○路○○○號14樓,系爭支票付款地為台北縣新店市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
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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