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979號給付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 解委員 洪慶同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洪慶同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相對人當場給付聲
請人完畢。
二、聲請人同意相對人使用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健身工廠
會員權利十個月(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至九十九年二月
二十八日止)。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鄭翠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