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9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296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50元,應繳裁判
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