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9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南簡字第190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路585之19號,此有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可資為證。惟查:兩造之消費借貸
契約第26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
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
院,此有原告提出約定條款書1紙為證。本件兩造既已約定
管轄法院,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