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1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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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溫麗燕
被 告 丙○○○○○○
丁 ○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51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
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確認被告袁紀媺與丁○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就坐落高雄縣
○○鎮○○段協和小段一三六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六百
四十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428/192,000),以及坐落其○
○○鎮○○段協和小段一六三建號建物(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內
第二層,總面積:九十四點二八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即
門牌號碼高雄縣○○鎮○○街○○號二樓所為信託登記之法律關
係不存在。
被告丁○應將上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十八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部之登記次序
:3;建物所有權部之登記次序:2)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債
務協商協議書、債務往來明細資料、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各1份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