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碧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碧娥於民國107年8月8日15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市○區○○路○○○號路旁由西往東方向起駛之際,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應注意駕駛人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不得任意跨越分向限制線,而依當時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禮讓行進中車輛,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橫越道路,適有告訴人 高慈荺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駛至,兩車因而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臀部鈍挫傷、顏面、雙膝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修正前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依告訴人之請求給付賠償金新臺幣1萬2,000元予告訴人收訖,告訴人乃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等情,業經告訴人指訴在卷(見本院卷第109頁),且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頁),則揆諸前揭法文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劉得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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