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 蕭智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茂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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